組織章程


台北市商品包膜人員職業工會

中華民國102年04月0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103年12月07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6年06月1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1年01月28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2 年 03 月 13 日第 三 屆第 三 次會員大會通過


第 一 章  總則

第一條
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
第二條
本會定名為台北市 商品包膜人員 職業工會 ( 以下簡稱本會 ) 。
 
第三條
會宗旨:有意發展時尚彩繪商品、果凍花商品、裝飾貼鑽商品、布類商品、飾品商品、皂類商品、木製商品、皮革商品、金銀珠寶加工商品、蝶谷巴特拼貼商品及3C產品包膜 ( 手機包膜、相機包膜等 ) ,汽機車美容包膜、汽車隔熱紙包膜、電梯包膜、金屬器材包膜、食品封口包覆膜…等從事各類商品相關包膜加工製造產業,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者,保障工會組織成員工作權益,強化從業人員本職學能,提供國家相關技能之檢定與輔導,國內外流行資訊發展與國外相關技能交流,以倡導文創工藝、人力資源、藝術設計、生活應用、設計美學技職之培訓。輔導就業創業,提升就業率,善盡社會責任義務,保障會員權益,促進家庭溫馨和樂為宗旨。
 
第四條
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200號2樓。



第 二 章  組織

第五條工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有關社會公益及社會救助之舉辦
二、勞保、健保之相關業務申請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三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、專業技能及配合政府推行技能檢定之證照取得。
四、文創工藝、人力資源、藝術設計、生活應用、設計美學技職之培訓。
五、集合各界文創、皮革工藝、設計美學推廣業者、共研專業技藝精進。
六、接受政府機關之委託、協辦相關職業技能之教學。
七、配合國家果凍藝術、創作美學相關技術檢定考照制度。
八、配合國家文創工藝、彩繪藝術相關技術檢定考照制度。
九、主辦及支援產業升級相關之人才培訓、研討會。
十、促進國際創意、設計美學技能交流發表會相關之學術討論。
十一、辦理或協辦在職勞工進修或第二專長、專案或在職訓練等。
十二、接受委辦失業勞工再就業或創業課程訓練及輔導。
十三、協辦技藝展演、公益服務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相關事宜。
十四、培訓各類商品加工及包膜產業相關技能人員、各項技能檢定。
十五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十六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 ( 訂 ) 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十七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以促進會員間互助合作精神。
十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十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,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二十、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以促進勞工團結,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。
二十一、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


第 三 章  會員
 
第六條
凡在本市有意實際從事 流行時尚、彩繪貼鑽及設計、手機包膜及各行包膜業相關工作之勞工,年滿十五歲之從業人員,不論男女、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者,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。
 
第七條
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   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,並發給會員證後,方為本會會員 ( 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 ) 。如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者,需經勞工保險局通過資格審核後,自核保日起,方為本會會員,並發給會員證。
 
第八條
會員退會時,須於退會前30 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 
第九條
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連續 1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
 
第十條
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第十一條
會員除名或出會,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
 
第十二條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。
 
第十三條
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 
第十四條
本會會員 ( 代表 ) 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 
第十五條
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,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、方式、辦法,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( 如附件一 ) 規定辦理之。
 


第 四 章  組織與職權
 
第十六條
本會置理事七人,候補理事一人;監事一人。本會會員(代表)年滿二十歲者,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。
 
第十七條
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。理事長就理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

第十九條  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
 
第二十條
工會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四年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 
第二十一條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
 
第二十二條
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 (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) 。
 
第二十三條
本會會員 ( 代表 ) 大會職權如左:
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( 會員代表 ) 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 
第二十四條
理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會員 ( 代表 ) 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 ( 代表 ) 大會。
三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 ( 決 ) 算。
五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六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七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八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九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十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十一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


第 五 章  會議
 
第二十六條
本會會員 ( 代表 ) 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 ( 代表 ) 。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 ( 代表 ) 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 
第二十七條
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。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 理事、監事 ( 每年 )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 
第二十八條
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,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 ( 代表 ) 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 ( 代表 )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
 


第 六 章  經費及會計
 
第二十九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團體入會費:5000元
二、會員入會費,每人1000 元。
三、經常會費,每人每月200元。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五、舉辦事業之利益。
六、委託收入。
七、捐款。
八、政府補助。
九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條
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每年應向會員 ( 代表 ) 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、稽核。

第三十一條
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三十二條
本會之解散,除因破產、合併或組織變更外,財產應辦理清算。

第三十三條
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依會員 ( 代表 ) 大會之決議處理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

第 七 章  保護
 
第三十四條
雇主或其他代理人,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,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。



第 八 章  附則
 
第三十五條
本會各種議事規則、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。

第三十六條
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。
 
第三十七條
本章程提經會員 ( 代表 ) 決議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